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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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发布日期:
2013 年 07 月 30
生效日期:
2013 年 07 月 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人社综发 [2013]41 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区县企业联合会 / 企业家协会,各区县工商业联合会,各企业:
现就 2013 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经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工资水平等情况,2013 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
(一)平均线为 12%。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平均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其中,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为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二倍以上的,可参照平均线以下水平增长工资。
(二)上线为 16%。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并且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企业,可参照上线增长工资。
(三)下线为 5%。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可参照下线增长工资。生产经营困难、亏损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低于下线。
二、实施意见
(一)企业应当建立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以及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幅度。
(二)企业在确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
(三)应当妥善处理好高管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企业高管的工资增长应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
(四)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 / 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推动企业与职工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分配方案,既促进企业的发展,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 / 企业家协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3 年 7 月 30 日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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