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共计 847 个字符,预计需要花费 3 分钟才能阅读完成。

发文机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0 年 03 月 29
生效日期:
2010 年 04 月 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人社福发 [2010]23 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从 2010 年 4 月 1 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调整的对象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二、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 250 元 / 月,致残二级增加 230 元 / 月,致残三级增加 220 元 / 月,致残四级增加 200 元 / 月。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 3210 元 / 月,致残二级 3030 元 / 月,致残三级 2850 元 / 月,致残四级 2670 元 / 月。
三、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 130 元 / 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 110 元 / 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 80 元 / 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780 元 / 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430 元 / 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070 元 / 月。
四、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其领取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的,补足到最低伤残津贴标准。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正文完
实时指导请联系
post-qrcode
 0
评论(没有评论)

劳动仲裁指南

如何整理证据以及打印省钱攻略

如何整理证据以及打印省钱攻略

一、把图片、文档全部转成 PDF 二、按「证明内容」分文件夹、排序、合并排版 证据文件夹内 里面再建 子文件夹...
如何正确的录音

如何正确的录音

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六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
拆分绩效待岗 应对方法

拆分绩效待岗 应对方法

公司效益下滑,HR 找到老员工安妮,要求将一万元固定工资拆分为“7000 基本工资 + 3000 绩效”。博弈...
证据清单制作

证据清单制作

以我所为例,表格标题包括:序号、证据名称、证明内容、页数、页码。有些更详细的还会增加:证据类型、证据来源、证明...
职场奇葩入职要求避坑指南

职场奇葩入职要求避坑指南

新人入职办理手续时,以下五种常见的入职套路。以下附破解之法。 1. 劳动合同工资与实际工资不符(标注 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