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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冲奶粉烫伤到底算不算工伤?法院终审一锤定音!|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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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精选案例:员工搞婚外情还骚扰情敌,“私德有亏”能否解雇?
王小美在 上海某 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双方 签订 了 书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 自 2017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
2017 年 12 月 26 日在 上班时间 王小美 冲泡奶粉时,玻璃杯炸裂,导致王小美下肢被开水烫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 Ⅱ゜烫伤。
2018 年 2 月 1 日,王小美 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同月 6 日予以受理,并向 公司 和 王小美
送达受理决定书。人社局经调查,认定 王小美 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于 2018 年 4 月 4 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
王小美 和 公司。
公司 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判决: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 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人社局具有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人社局在收到 王小美
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 公司 和 王小美,执法程序合法。
本案争议在于 王小美 所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王小美 在 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
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人社局依据调查的事实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公司 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
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 审判决 驳回 公司 的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工作时间冲泡奶粉并不属于正常生理需求
公司 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王小美 在 工作时间冲泡奶粉并不属于正常生理需求,公司 已经为职工提供饮用水,而 王小美 用开水冲泡奶粉的行为,使公司的安全防范风险增加。
其受到事故伤害也非因工作原因导致,不应认定为工伤。公司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人社局辩称,职工工作期间对饮食在合理范围内有选择权。王小美
在工作期间冲泡奶粉喝的行为,并未超出职工在工作中满足生理需要的合理范畴,该行为也不会影响 王小美 完成工作任务。我 局
所作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院驳回 公司 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冲泡奶粉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是为了更好履行工作职责,属间接工作原因
二审法院 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人社局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人社局受理 王小美
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行政程序合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小美 在工作期间 冲泡奶粉 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超出了职工正常生理需求的合理范围?
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
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进行的饮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可视为工作的组成部分。
奶粉系冲饮性质的即食性饮品,不需要花费多大的人力和时间,冲泡奶粉一般不会影响到工作的正常进行。王小美
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属于间接的工作原因。
因此,王小美 在上班期间冲泡奶粉时被开水烫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人社局 根据 王小美
的事故报告、医疗诊断证明、向 王小美 所作的工伤认定调查记录等证据,认定 王小美 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发生的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 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
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并无不当。
公司 认为职工上班期间除饮水之外的饮食行为导致伤害均不属于工伤的 观点过于狭隘,且与实际工作、生活的需求和状况不符,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二审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8)沪 02 行终 414 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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