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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乌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9 年 01 月 01
生效日期:
2009 年 01 月 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乌海政办发 [2009]3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内人发〔2004〕74 号)和乌海市人民政府 2008 年第 6 次常务会议纪要(〔2008〕6 号)精神,决定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 9 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 7 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 5 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 3 元,每月按 22 个工作日计算。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 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各区参照执行。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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