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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门悲剧:油灯坠落,僧人被烧伤,僧人与寺庙建立劳动关系吗?法院判决直击要害!|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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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是 天音寺 的僧人。
2019 年 10 月 16 日,鲍某 在 天音寺 内做佛事时,因庙堂内挂在高处的煤油灯掉落,油火弹落至 鲍某
身上,造成其多处烧伤。
2020 年 5 月 1 日,经司法鉴定,鲍某 的伤残等级分别为五级、八级、十级。
鲍某 向法院 起诉 请求判令 天音寺 赔偿住院医疗费、
后续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律师费合计 17 0 余万元。
一审判决:做佛事属于其修行的内容,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对损害的发生,双方都有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鲍某 在 天音寺 内受伤属实。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为:
一、关于 鲍某 与天音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天音寺 作为佛教寺庙,接受僧人挂单,是为僧侣修行提供必要场所及便利条件,而非为他人提供劳动就业机会,鲍某 作为出家僧人,持戒牒至
天音寺 自愿挂单,目的乃为佛学修行,亦非出于赚取劳务报酬的动机。本案中 天音寺 虽为 鲍某 做佛事发放一定金额的补贴,但 天音寺
作为非营利组织,其财产来源于捐赠或其他合法收入,具有公共性质,该寺根据教义教规和内部习俗发放一定的生活费用,属于宗教组织“自治、自养”的范畴,而
鲍某 做佛事亦属于其修行的内容,因此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二、原、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
鲍某 主张 天音寺 作为该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天音寺 则认为油灯掉落的原因未查明,不能证明 天音寺
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且寺庙是一个自治组织,所有僧人对寺庙都有管理义务,包括 鲍某,且 鲍某 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了损失的扩大,亦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天音寺 作为该庙堂的管理人,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现该场所中的物件坠落致 鲍某 受伤,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现 天音寺
未举证其已尽到相应义务,应认定其存在过错。同时,鲍某 作为寺内僧人,做佛事前亦应对周围环境作相应检查,鲍某
未尽到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另 鲍某 主张被告未及时对其救助造成其受伤严重,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采信。被告认为 鲍某
在着火时未采取合理措施自救造成损失扩大,但 鲍某 当时处于自身受到伤害的危险境地,在此情况下不能对 鲍某
采取何种方式自救进行苛责,故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被告 天音寺 承担 70 %的责任,鲍某 自担 30 %的责任。鲍某 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
239765.03 元、交通费 990 元、伙食补助费 1980 元、误工费 14000 元、护理费 199482 元、营养费 3000
元、伤残赔偿金 959400.87 元、鉴定费 3100 元,及被告另行为 鲍某 支付的门诊、医疗及生活用品、转院费用 5007.34
元,扣除 鲍某 自愿扣减其从医保报销的费用 177045 元,合计 1249680.24 元。天音寺 按照其责任比例应赔偿 鲍某
874776.17 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0 元,扣除其已支付的 286000 元,尚应赔偿给 鲍某 618776.17 元。
综上,一审 判决 天音寺 赔偿给 鲍某 618776.17 元。
天音寺 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作为出家僧人,目的乃为佛学修行,与天音寺之间并不构成劳动或劳务关系
二审法院 认为,鲍某 作为出家僧人,持戒牒至 天音寺 自愿挂单,目的乃为佛学修行,与 天音寺
之间并不构成劳动或劳务关系。本案系煤油灯掉落致人损害,属于场所管理疏失造成的侵权,故本案应当定性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一审法院适用浙江标准并无不当。由于 鲍某 与 天音寺 之间并未达成书面的了结协议,
天音寺 提供的证人证言只能证明双方有此协商过程,并不能代表双方最终意思,故 天音寺 认为“双方已了结”的主张不能成立。
致人损害的煤油灯系寺院财产,所有权人和实际管理人对于挂起的煤油灯负有管理责任。现煤油灯掉落后,所有权人或实际管理人负有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管理义务大小酌情确由所有权人承担
70 %的责任属于基本合理。
天音寺 认为 鲍某
不购买保险,现造成伤害,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购买保险与责任事故发生属于两个独立事件,不能事后相关联,侵权责任的承担仍以过错大小进行确定,天音寺
以未购保险为由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二审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浙 10 民终 2527 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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