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汉值班房约炮猝死,儿子申请工伤:生理需要和减压!(二审判决)| 劳动法库

共计 3314 个字符,预计需要花费 9 分钟才能阅读完成。

# 六旬老汉值班房约炮猝死,儿子申请工伤:生理需要和减压!(二审判决)| 劳动法库

劳动法库 ;)

__ _ _ _ _

在小说阅读器中沉浸阅读

****** 案例编辑 | 劳动法库小编 ** ** **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

** **

昨日精选案例:公司欠缴社保,N 年后员工被迫解除索赔,高院:太迟了,解除权已消灭!

王老大 1957 年 6 月 23 日出生,是桓普矿业有限公司 职工,2017 年 10 月 23 日,王老大 在
值班场所(河道的看护房内)与一女性 发生性关系时 因心肌梗塞死亡。

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我所接到报案称,在 ××村的一个蛤蟆房内有人死亡。经对报案人(女)调查证实,二人发生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之中,王老大
称身体不舒服,不继续发生关系了,报案人在穿好衣服之后,发现死者躺在床上嘴角流口水,全身抽搐,报案人随即对死者利用掐人中等方式进行抢救,但未能挽回死者性命。

医院 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一份,证明 王老大 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于蛤蟆房内 死于心肌梗塞。

王老大 儿子 王小帅 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提起诉讼:“约炮”行为既是解决正常人的生理需求的同时亦能缓解长时间繁劳工作带来的压力

王小帅不服,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1、“约炮”行为既是解决正常人的生理需求的同时亦能缓解长时间繁劳工作带来的压力,缓解长时间劳作对身体带来的疲惫和劳累感。“约炮
”减压行为并不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其死亡原因不是“约炮”而是“突发心梗”。

2、我父亲 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仅仅接受了“约炮”服务,并没有从事其他危险活动,亦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
。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的行为,即不存在故意犯罪、酬酒或吸毒和自残或自杀的情形。并且其
在生命终结前坚守岗位,捍卫了 公司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护着 公司 的利益。

3、我父亲死亡地点在公司设立的看护地点 —— 蛤蟆塘的看护房内,工作时间死亡时仍在坚守岗位、履行工作职责、恪尽职守,
为公司工作时间为全天候、全年无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

公司答辩如下:

王老大 在看护房内“接受约炮服务”本身就违背了公序良俗,社会的伦理道德,为社会所不齿。原告竟然堂而皇之地称可以缓解疲劳,要求认定工伤。
王老大 是一个六十周岁的老人,身体各方面机能退化严重,生前可能还患有高血压等基础性疾病,白天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晚上就应该洁身自爱,好好休息。
但其放纵自己,追求偷情刺激,怎么可能不发生意外呢?这种意外被称为性交猝死,又叫“房事猝死”,中医称为“脱证”,民间又叫
“大泻身”。不但包括性高潮期间的死亡,也包括性行为之后的死亡。西医认为,由于性交时过度兴奋、激动引起急性心肌梗死而猝死。而这种意外的发生完全是
王老大 违背伦理道德追求刺激造成的,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人社局答辩如下:

王老大 不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虽然 王老大 的死亡地点是单位的蛤蟆房内,但其突发疾病时 王老大 并不是在履行看护的工作职责,
而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时发病,该行为也不同于满足职工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 如吃饭、喝水、上厕所等行为,超出了一般人对于工作中的生理需要的理解。

一审判决:死者在死亡前与女性在看护房内进行性行为,属于死者的休息时间,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死者在蛤蟆塘的看守房内突发心肌梗塞死亡,分析本案死者是否属于工伤,应分析死者死亡时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按照原告的说法,死者常年、全天候 24 小时在 公司 指定的工作区域 工作
。通常情况下,一般的自然人是每天都需要吃饭、休息的,承受不住每天长期处于 24
小时一直工作的状态,所以死者生前的工作状态应该是自己视工作情况决定工作和休息的时间,死者死亡的蛤蟆塘看护房不仅是死者生前工作的地方,也是死者生前用于休息的地方,
死者在死亡前与女性在蛤蟆塘看护房内进行性行为
,该事项显然是死者选择了该时间进行休息所进行的事项,死者在进行性行为后的很短的时间内、还没有穿完衣服便死亡,该时间死者并没有进行蛤蟆塘的看护,应
属于死者的休息时间,所以死者的情形不符合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情形。

综上,一审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老大儿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王老大突发疾病死亡与其看护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无关

二审法院 认为:工伤认定关系着劳动者及其家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现实生活中,由于个案具体情形不同 ,
确有一定的复杂性。就本案而言,争议焦点是 王老大 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 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 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由此,视同工伤的关键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如果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亦明确指出:从立法本意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因此,
视同工伤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故对视同工伤的判定,应当严格掌握,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解释,不合理扩大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

据此,在对因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上,应当从严适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三个重要条件。这里的“工作岗位”
相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工作场所”而言,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
工作任务”。

就本案而言,应着重考虑 王老大“突发疾病死亡”是否与其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有关,是否与其
“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工作因素有关。

本案中,王老大 从事的是蛤蟆塘看护工作,其在蛤蟆塘看护房内因心肌梗塞死亡,对此各方当事人无异议。从卷宗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表明,从 王老大
突发疾病至其死亡的整个过程来看,其 突发疾病死亡显与其看护蛤蟆塘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无关
,也无证据证明其突发疾病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工作因素有关,即不能视为 王老大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故人社局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 辽 05 行终 92 号(当事人系化名)

** 2025 劳动用工实操课程上新!**
延迟退休、假期管理与工资支付实务操作(2025)

,点击可查阅全部内容及报名参加!劳动法实务课程(可点击报名)
延迟退休、假期管理与工资支付实务操作(2025)

** ▼点击下方卡片 一键关注劳动法库 **

** ▼往期精彩内容 **

全汇总!人社部、最高法院联合发布 36 个典型案例(共 4 批)| 劳动法库

2025-04-19

最新!人社官方发布弹性退休 4 个文书及使用说明(2025.4.15)| 劳动法库

2025-04-18

50 岁还是 55 岁退休?女会计死磕到底,高院:是否管理岗公司说了算!| 劳动法库

2025-04-17

重磅!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2025.4)| 劳动法库

2025-04-16

日企员工抖音发“八嘎”,被炒 + 三连败!这结局你站谁?| 劳动法库

2025-04-15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阅读

****

****

****

__

正文完
实时指导请联系
post-qrcode
 0

劳动仲裁指南

如何正确的录音

如何正确的录音

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六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
如何整理证据以及打印省钱攻略

如何整理证据以及打印省钱攻略

一、把图片、文档全部转成 PDF 二、按「证明内容」分文件夹、排序、合并排版 证据文件夹内 里面再建 子文件夹...
证据清单制作

证据清单制作

以我所为例,表格标题包括:序号、证据名称、证明内容、页数、页码。有些更详细的还会增加:证据类型、证据来源、证明...
孕期被劝退?公司耍 3 招逼走孕妇

孕期被劝退?公司耍 3 招逼走孕妇

一、案例故事 怀孕女职工 Anna 遭遇公司“花式劝退”:先以“身体不便”为由要求其提前停工待产,且停发工资、...
公司拒付补偿、恶意调岗降薪,员工维权攻略

公司拒付补偿、恶意调岗降薪,员工维权攻略

本案中,公司为拒付补偿恶意调岗降薪,员工应收集证据,质疑公司制度合法性,必要时投诉维权。维权绝招是熟悉劳动法,抓住公司违法点,据理力争。员工要警惕公司套路,及时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