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25)|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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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粤人社规〔 2025 〕 16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 2017 〕 1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 2019 〕 19 号),现就
2014 年 10 月 1 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 2014 年 10 月 1 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即缴费年限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机关保改革前参保人员在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

(一)关于 2014 年 10 月 1 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经核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视同缴费指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2.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和地方养老金账户的处理。除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基金外,不转移视同缴费账户和地方养老金信息和基金。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规定计算待遇,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和地方养老金信息不再保留。参保人退休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且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其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及地方养老金信息予以保留,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重新为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和地方养老金。

(二)关于 2014 年 10 月 1 日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接续。申请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可作为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

上述人员在计算《关于贯彻落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 2021 〕 24 号)规定的 5
年过渡期内“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时,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 2006 〕 96
号)“特殊人群”及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计算视同缴费账户公式中的“离开原单位前”的时点计算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公式中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2013 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68 元),2014 年 10 月 1
日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2. 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粤府办〔 2008 〕 76
号文规定,省内待遇领取地为最后参保地。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09 〕 66 号)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省内待遇领取地为最后参保地。

3. 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政策调整。2014 年 10 月 1
日后经组织批准调动或办理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应按照人社部规〔 2017 〕 1 号和人社厅函〔 2019 〕 19
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补记职业年金。

4.
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我省流动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办法执行。

二、关于 2014 年 10 月 1 日后改制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4 年 10 月 1 日后改制为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以及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14 年 10 月 1 日后改制为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其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人社部规〔 2017 〕 1
号文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其他

本通知中的机关事业单位,是指按规定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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