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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14 年 03 月 31
生效日期:
2014 年 03 月 31
时效性:
已修订
文号:
无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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