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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3 年 10 月 09
生效日期:
2013 年 10 月 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内政办发电 [2013]54 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 年第 21 号令),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 2013 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 14 个区,二连浩特市等 2 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 10 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 1350 元 / 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1.4 元 / 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 6 个区、托克托县等 5 个县、锡林浩特市等 3 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 9 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 1250 元 / 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0.6 元 / 小时。
三类地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 4 个县、乌兰浩特市等 3 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 16 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 1150 元 / 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9.7 元 / 小时。
四类地区:卓资县等 8 个县、阿尔山市等 3 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 17 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 1050 元 / 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8.9 元 / 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下列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