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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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09 年 06 月 03
生效日期:
2009 年 07 月 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人社办发 [2009]65 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3 年市政府令第 140 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 1863.13 元的,调整到 1863.13 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 1490.5 元的,调整到 1490.5 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 1117.88 元的,调整到 1117.88 元。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六月三日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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