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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
1997 年 12 月 31
生效日期:
1998 年 01 月 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7 年第 12 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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