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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1970 年 01 月 01
生效日期:
1970 年 01 月 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社保发〔2020〕9 号
各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个人:
根据《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20〕7 号)规定,以及北京市医保局公布的 2020 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结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现就 2020 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核定 2020 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依据:2019 年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106168 元。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 26541 元。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52%,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2020 年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 2019 年标准 3613 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 2019 年标准 4713 元。
(四)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 2019 年标准 4713 元。
(五)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金额。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自 2020 年 7 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 2020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2.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 26541 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5308.2 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318.49 元。
3.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 3613 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722.6 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43.36 元。
4.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按照下限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16.78 元、失业保险费 7.23 元。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 29732 元,下限为 5360 元。
(二)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485.66 元。
(三)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69.3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