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3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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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3 年 07 月 18
生效日期:
2013 年 01 月 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厦府 [2013]218 号
(厦府〔2013〕218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变化,应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定期待遇。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2013 年 1 月 1 日前,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和幅度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为:482 元、455 元、428 元、401 元。
调增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低于 2364 元、2232 元、2101 元、1970 元,按上述金额计发。
1995 年至 2003 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养老金调整水平低于工伤待遇调整水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按如下调整:
⒈配偶每月增发 214 元;
⒉属其他亲属每月增发 161 元;
⒊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额在上述增幅标准基础上再增加 10% 计发。
(三)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2012)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377 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三、特别调整
(一)在 2013 年之前发生工伤,在 2013 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规定计发后,再按上述标准调整其待遇水平。
调增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按不低于 2364 元、2232 元、2101 元、1970 元的金额计发。
(二)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其定期待遇调整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参照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幅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资金列支渠道
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五、待遇调整计发时间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 年 7 月 18 日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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