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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6 年 10 月 09
生效日期:
2016 年 10 月 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人社发〔2016〕110 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84 号)要求,从 2016 年 7 月 1 日起,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我区调整标准比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宁政办发〔2016〕160 号)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标准确定。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 10 月底前将调增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离休人员手中。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6 年 10 月 9 日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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