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1998)[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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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
1998 年 04 月 30
生效日期:
1998 年 04 月 30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第 90 号
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 年 11 月 30 日 实施日期:2007 年 11 月 30 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90 号)
1998 年 4 月 30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90 号《关于修订〈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8 年 4 月 30 日
关于修订《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超提工资总额或超发(领)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处以超提发(领)额 1-2 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 30000 元;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2.删去第四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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