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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 年 04 月 26
生效日期:
2018 年 06 月 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
文号:
鲁政字 2018〔8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我省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910 元、1730 元、1550 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9.1 元、17.3 元、15.5 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鲁政字[2017]86 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1 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 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 年 4 月 26 日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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