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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岗位撤销,员工坚决不同意调岗,公司步步为营…一场“教科书级”的职场博弈!|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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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是 北京某公司高级人力专员,《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 2023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20
日,甲方根据业务及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管理服务工作,工作地点:北京。
劳动合同还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二)因 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乙方的岗位不存在的;(三)甲方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甲方依据上述情况变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不同意的,甲方有权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2024 年 9 月 1 日,公司 出具《关于撤销部分岗位的通知》载明:
关于撤销部分岗位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公司部分岗位进行撤销合并,具体安排如下:
一、岗位撤销:人力资源部高级人力专员岗位(北京地区)……。
上述被撤销岗位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个部门业务情况进行调整处理,原则上应在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全部完成调整完毕。
2024 年 10 月 14 日,公司 向 李刚 发送关于调岗的通知书,载明:
调岗通知书
李刚您好,
基于业务发展与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已撤销高级人力专员岗位,高级人力专员岗位职责统一收归总部管理,因此公司拟对您的岗位进行调整。
前期公司相关负责人已两次与您沟通协商,并先后提供过两个岗位机会,但双方未就变更后的岗位达成一致意见。基于此,公司现正式通知您,
公司决定将您的岗位调整为综合管理部高级行政专员岗位,直接上级为综合管理部高级行政专员姜某,岗位调整后您的薪资及相关待遇保持不变。
请您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 17:00 前完成原岗位工作内容交接……请您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 17:00 前到新岗位报到……。
2024 年 10 月 15 日 13:06,公司 向 李刚 发放关于 李刚 限期报到的通知书:
限期报到的通知书
李刚您好,
公司基于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决定对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已通知您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 17:00
前完成原岗位……
基于以上,公司再次向您发放报到通知书,请您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 2
小时内完成原工作交接并到新岗位报到归岗,办理相关手续,如逾期仍未进行报到的,视为您不服从公司正常的工作调动
,公司将按本单位规章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处理。
当日 13:13 分,李刚 回复:您好,我已经于昨日书面回复对于公司恶意调岗的邮件。
2024 年 10 月 15 日,公司 向其工会发送《解除劳动合同工会通知函》:
解除劳动合同工会通知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及劳动合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将解除与 李刚 的劳动关系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请工会在收到此函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公司将根据工会的意见进行研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同日,工会回函,载明:该事项已知悉,同意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解除与 李刚 之间的劳动关系。
2024 年 10 月 16 日,公司 向 李刚 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李刚您好,
公司基于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取消您原先所在的高级人力专员岗位,公司已就调岗事宜与您进行了多次沟通与协商,并先后向您送达《岗位调整通知书》及《限期报到通知书》,
您在接到通知后仍拒绝到新岗位报到,拒绝接受公司的正常调岗安排
,在沟通过程中,您情绪激动,在办公室摔打办公物品,影响正常办公室秩序,鉴于您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
李刚 提起劳动仲裁,要求 公司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不支持,李刚 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对李刚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具有合理性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公司 与 李刚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李刚 与 公司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为管理服务工作,并未明确约定为高级人力专员;
第二,公司 已提交证据证明 李刚 所在的岗位已被取消,其 对 李刚 调岗具有合理性;
第三,公司 在为 李刚 调整工作岗位时明确表示 薪资待遇均保持不变,工作地点亦未发生变化;
第四,公司 将 李刚 由高级人力专员调整为高级行政专员,并 不存在侮辱性及歧视性;
第五,李刚 以方某曾威胁其自动离职为由怀疑调岗的合理性,但 公司 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岗位调整后薪资待遇均不变;
第六,公司 作为用人单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其享有用工自主权,其有权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整。鉴于以上六点,本院 认定 公司 对
李刚 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具有合理性。
公司 通过电话与 李刚 沟通工作岗位调整事宜,提供了 2 个岗位供 李刚 选择,李刚 明确表示不同意且经询问,李刚
表示任何岗位不接受,不同意调岗。后 公司 再次通过书面形式告知 李刚 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李刚 依然拒绝。公司
依据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规定,与 李刚 解除劳动关系且征求了工会的意见,故该院认定 公司 与 李刚 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但需要指出,方某在与 李刚 沟通过程中,存在言辞不当,该院对此进行批评且给予否定性评价。
综上,一审 驳回 了李刚的 诉讼请求。
李刚 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对李刚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本案中,李刚 与 公司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为管理服务工作,并未明确约定为高级人力专员,且 公司 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李刚 的岗位。
公司 提交的现有证据证明因经营管理需要,李刚 所在的岗位已被取消。公司 在维持 李刚 薪资待遇及工作地点不变的情况下,对 李刚
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岗位亦不存在侮辱性和惩罚性,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 公司 对 李刚
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具有合理性,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公司 通过电话与 李刚 沟通工作岗位调整事宜,提供了 2 个岗位供 李刚 选择,李刚 明确表示不同意且经询问,李刚
表示任何岗位不接受,不同意调岗。后 公司 再次通过书面形式告知 李刚 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李刚 依然拒绝。公司
依据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规定,与 李刚 解除劳动关系且征求了工会的意见,一审法院认定 公司 与 李刚 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对于
李刚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5)京 01 民终 4188 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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