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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 (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14 年 01 月 13
生效日期:
2014 年 03 月 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12 届第 20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二届第 20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4 年 1 月 13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 年 1 月 13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删去第二项。
二、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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