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计 920 个字符,预计需要花费 3 分钟才能阅读完成。
发文机关: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0 年 07 月 23
生效日期:
2010 年 08 月 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成办发 [2010]58 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中工伤补偿待遇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
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中工伤补偿待遇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 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社会保险),市政府决定从 2010 年 8 月 1 日起,对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3〕7 号)中规定的“工伤补偿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用人单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的综合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由市综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手续,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再享受综合社会保险的工伤补偿待遇。
二、综合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统一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缴费数额为用人单位缴纳综合社会保险费基数总额的 0.7%,由市综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用人单位缴纳的综合社会保险费中划转。
三、本意见实施前享受综合社会保险按月支付工伤补偿待遇(定期待遇、旧伤复发医疗费等)的人员,由综合社会保险基金移交至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移交时的清算标准,参照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48 号)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综合社会保险工伤结余资金中列支。
本意见自 2010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