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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
2014 年 06 月 30
生效日期:
2014 年 07 月 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豫政 [2014]56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1 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 141 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 140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3.5 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 125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2 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 110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0.5 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 年 6 月 30 日
附件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
通 知
豫政 〔2014〕56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1 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 141 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 140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3.5 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 125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2 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 110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0.5 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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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