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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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0 年 09 月 02
生效日期:
2010 年 07 月 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肇府办 [2010]5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了市级统筹,实行“三统一分,即统一政策,统一待遇,统一基金管理,分级核算,对确保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城镇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现市级统筹打下了坚实基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包括城镇职工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下同)、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通知如下:
一、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四项基金)均实行全市统一使用,但仍实行分级记账,分别统计市直及各县(市、区)四项基金当期实收、实支情况。
二、2010 年 6 月 30 日前市直及各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四项基金(以下统称“当地积累基金)归属不变,仍由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所属地分账管理。当地积累基金有结余的,留作当地日后填补基金赤字缺口;当地积累基金有缺口的由当地财政承担。
三、根据市政府《印发肇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00〕10 号)规定,按当月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提取 3% 建立的风险基金,改名为市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并将提取比例调整为 5%,职工医保其余医疗费用总量控制指标仍按原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肇劳社〔2010〕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历年积累及今后每月新提取的,均由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做法分别从当期筹集基金中提取 5% 作为市级风险调剂金,实行分账管理。由原风险金支付矽肺补助部分费用改由特殊医疗项目门诊医疗费用中列支。
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调剂金累计结余金额超过当年全市统筹基金征收总额 20% 时,不再从当年统筹基金中提取。
四、从 2010 年 7 月 1 起,以财政年度为单位,市直及各县(市、区)完成市政府下达当年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任务,四项基金当期实收、实支对比出现赤字的,赤字部分分别由各自对应的市风险调剂金承担 60%,当地积累基金承担 40%。当地积累基金不足支付的,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未完成市政府下达当年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任务,且基金当期实收、实支对比出现赤字的,赤字部分各自对应的市风险调剂金不予承担,由当地积累基金承担,当地积〖JP3〗累基金不足支付的,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
五、每年度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赤字应由当地财政承担部分,由当地财政于次年 2 月底前划到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逾期不划或划入不足的,由市财政局在 3 月底前从当地税收返还款中抵扣。从 2011 年开始,基金赤字处理情况及责任列入党政班子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内容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六、未按规定执行全市统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县(市、区),必须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予以纠正,凡未执行全市统一政策的,基金出现的赤字一律不予以调剂,由此影响参保人待遇支付的,将严肃追究当地有关责任人责任。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日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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