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0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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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0 年 08 月 25
生效日期:
2010 年 07 月 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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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 29 号令)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 [2005]117 号)规定,我市对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0 年 6 月 30 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 250 元,二级伤残增加 240 元,三级伤残增加 230 元,四级伤残增加 220 元。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的 8.1% 的,予以补足。
(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110 元。伤残津贴调整后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 110 元。
(四)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 1666 元、1333 元、999 元。
(五)2010 年 7 月 1 日以后,工伤职工按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按 3332 元 / 月口径计算。
三、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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