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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葫芦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3 年 07 月 12
生效日期:
2013 年 07 月 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葫政发 [2013]2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报请省政府批准,自 2013 年 7 月 1 日始,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最低工资标准问题
调整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 105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9.8 元;其他县(市)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 90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8.6 元。
二、关于失业保险金支付问题
2013 年 6 月 30 日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含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已明确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和期限,继续执行原标准。
三、关于企业经济补偿金标准问题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无法计算本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无法计算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所在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13 年 6 月 30 日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含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人员)未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仍执行原标准。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13 年 7 月 12 日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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