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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0 年 02 月 01
生效日期:
2010 年 01 月 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通市政办发 [2010]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 375 号令)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林省政府第 151 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的范围是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 1 - 4 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调整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次调整前已经一次性领取上述三项待遇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内。
二、调整标准。1. 伤残津贴:2006 年 12 月 31 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 1 - 4 级的工伤职工,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增加 35%;2007 年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 1 - 4 级的工伤职工,在原基础上增加 30%;2008 年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 1 - 4 级的工伤职工,在原基础上增加 20%;2009 年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 1 - 4 级的工伤职工,在原基础上增加 10%。被鉴定为 5 - 6 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本次调整后 1 - 4 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仍低于 931 元的,按 931 元执行。2.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2006 年 12 月 31 日前因工死亡职工(含被鉴定为 1-4 级伤残后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以实际领取的抚恤金为基数增加 35%;2007 年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在原基础上增加 30%;2008 年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在原基础上增加 20%;2009 年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在原基础上增加 10%。调整后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仍低于 621 元的,按 621 元执行;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仍低于 466 元的,按 466 元执行。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抚恤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 10%。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原来的 54 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 60 个月。
三、资金渠道。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五、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次调整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待遇调整办法。
六、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 O 一 O 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