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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 年 01 月 23
生效日期:
2017 年 01 月 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青政发〔2017〕9 号
青政发〔2017〕9 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 号﹚, 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进一步减轻我市企业税费负担, 降低财务支出成本,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 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 全面实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并将企业新增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 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 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 (含 3 万元) 的小微企业, 免征增值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0 万元以下 (含 30 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 并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适当降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2017 至 2018 年, 各区 (市) 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在现行税额幅度内, 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意见, 经市政府同意后, 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对物流企业自有 (包括自用和出租) 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 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 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扩大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免征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 继续对报检的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对国内植物检疫费等 18 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 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财政局, 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调整整合部分政府基金。从 2017 年 3 月 1 日起, 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 80% 征收。(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 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 逐步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 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市口岸办、市财政局, 青岛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性支出
7. 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综合费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 精简社会保险种类结构, 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按照省有关部署要求, 落实降低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研究实施工伤险费率浮动机制, 依据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一至四级伤残人数、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 定向下调企业工伤保险费, 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水平下调至 0.57%。落实困难企业临时性社会保险缓缴和减免滞纳金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 适当调整企业住房保障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 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是超出国家规定缴存比例的, 必须按规定降下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 可在一定幅度内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经济效益下降、支付能力不足、现仍发放住房补贴的企业, 应下调住房补贴发放比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减轻建筑行业缴费负担。2017 至 2018 年, 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提取比例由 2.6% 下调为 1.3%。对大型或跨年度工程,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金确有困难的, 可分期缴纳。连续 3 年市场主体考核为 A 级且无工程款拖欠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上年度市场主体考核为 A 级的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 可免予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凡是已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等家庭服务事项的机构, 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的, 由注册地财政部门按保险缴费的 50%, 且每人每年不高于 60 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补贴, 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11. 鼓励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2017 至 2018 年, 对企业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的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检验测试费用, 市级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不超 10%(“千帆计划”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 20%)的比例给予补助, 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 对仪器管理单位的补贴标准为当年实际发生检验测试费用的 10%, 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助 200 万元。对企业当年加计抵扣确认的研发费用给予最高 10% 的奖励补贴, 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额为 100 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降低企业研发设计成本。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 支持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面向本市企业、设计人才和社会公众提供工业设计相关的各类服务; 支持国内外工业设计专家和机构, 面向本市企业在职人员开展中短期工业设计培训; 支持本市企业参加国内外著名的工业设计展览。(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降低企业技术设备引进成本。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等, 给予进口贴息扶持; 对列入省、市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 按照我市支持外贸回稳向好有关政策, 由各区 (市) 结合实际给予进口贴息扶持, 鼓励企业引进适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技术和设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实施首台 (套) 重大技术装备补助政策。认定为国家或省首台 (套) 重大技术装备示范项目的, 列入青岛市首台 (套) 重大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名单, 并给予一定补助。鼓励企业购买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意外和健康保险等科技保险系列产品, 对保险公司发生的赔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 进一步促进装备制造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财政奖补力度。年度内授权且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 每件资助 5000 元。年度内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 每件资助 5 万元; 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 每件资助 3 万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 最多按 5 个国家予以累计资助。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提交专利申请的项目, 在取得国家检索之后 1 年内, 资助 1 万元。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资助标准为: 满 5 年的, 给予 1600 元资助; 满 10 年的, 给予 6000 元资助; 满 15 年的, 给予 13000 元资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降低企业职业培训成本。通过举办各类企业培训班, 提高企业家管理水平。提高“金蓝领”培训补贴标准, 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 对按规定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企业, 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 60% 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 4000 至 6000 元的合理区间, 补贴期限不超过 2 年。培训后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按补贴标准的 100% 给予补贴; 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按补贴标准的 50% 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7. 建立创新融资风险共担机制。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政策, 支持企业购买专利质押贷款保证保险, 对投保企业给予一定的贴息和保费补助, 每家企业年度内可享受保险费资助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最多可获得 3 年的保险资助, 第一年资助 80%, 第二年资助 60%, 第三年资助 40%; 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保险费资助最高不超过 8 万元。对贷款企业按贷款年利息的 50% 给予贴息资助, 享受贴息资助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青岛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根据金融机构每年度对 10 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额较上一年增量部分, 分类按一定比例核算风险补偿金, 最高核算比例不超过 1%。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共担基金, 对信用及信用放大贷款和政银保、政银担等合作提供增信和分担风险。(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农委, 青岛银监局、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培植壮大融资担保机构。探索由市财政、各区 (市) 政府及国有投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市级再担保机构, 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加快培育组建市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形成全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为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生产等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 青岛银监局, 各区、市政府)
20. 降低外贸企业收汇融资风险。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 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提高到不超过 50%, 引导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 有效规避出口收汇风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 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 按照总额的 50% 给予补助,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按融资额 (扣除发行费用) 的 0.2% 给予补助, 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 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 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 按照总额的 50% 给予补助,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后, 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120 万元的补助。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 按照实际到位资金 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给予 30 万元挂牌费用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 (市) 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市金融工作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降低参与政府采购企业的成本负担。取消政府采购合同预留尾款用作质保金的做法, 全面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 逐步以信用担保替代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 减轻中标 (成交) 企业负担。积极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引导各金融机构利用政府采购信用开发新型融资产品,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市经济信息化委, 青岛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加大政府工程款清偿力度。各区 (市) 要统筹安排资金, 加快对纳入政府债务的已逾期应付工程款的偿还进度, 确保今年 2 月底前偿清, 对于年内到期的应付工程款确保逐笔及时清偿到位。健全控制工程款拖欠的长效机制, 各类新建政府投资类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来源, 切实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各区、市政府, 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企业优化产能支出
24. 全面落实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 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 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增值税, 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可做特殊性税务处理, 对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改制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 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承受方免征契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降低企业能源利用改造成本。对新建、改造的高效煤粉锅炉示范项目, 按照不超过 10 万元 / 蒸吨的标准, 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环保设施总投资额 (包括工程土建、设备、建设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20 蒸吨 / 小时及以上锅炉还包括在线监测投入) 的 60%。(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1 月 23 日